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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浙江省衢州市第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市二农办[2006]010号

 

《优质服务条例》

 

为确保农资经营优质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:

1、  在销售农资产品时,应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资的用途、使用方法、施用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。

2、  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资产品必须指明使用范围。

3、  在技术部门的指导下,积极宣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,热情解答农民提问,虚心倾听反馈意见。

4、  及时调整服务方式和时间,改善服务态度,做到便民服务,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。

5、  对商品质量问题或技术指导失误等原因造成损失的,按有关规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。

6、在服务活动中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严禁用欺骗等手段推销商品。

 
 

一、   岗位责任条例

宗旨:诚实守信、服务三农、团结奉献

根据农资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求,特制定本制度:

1、  单位负责人: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熟悉本行业业务,有较强的企业管理才能,重视农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,树立“诚实守信,服务三农”的服务理念。

2、  产品购销人员:熟悉本行业业务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能,严格执行企业产品采购、销售议事规定,及时采购、销售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优质农资产品。并保证采购产品符合有关质量要求,不得采购、经营违法的农资产品。

3、  技术人员: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农业技术知识,熟悉当地生产情况,能正确指导农民科学、合理、安全地使用农资产品。

4、  仓贮人员:熟悉农资进出库和贮藏技术,严格遵守仓库贮藏有关规定,产品存放布局合理,并做好产品进出库记录;按相关规定对不合格及报废产品进行处置,确保企业安全生产;防火、防盗等工作安全到位,做到安全贮藏。

5、  财务、统计人员:有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,熟悉农资购销的财务处理技能,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填制财务报表和农资经营报表及相关系统资料。

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上述人员都应持证上岗,并参加有关培训。

 
 

二、经营条例

为保证农资经营合法有序地进行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制订本守则。

一、真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》及有关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,提高法律意识,树立正确的经营服务理念,促进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。

二、禁止销售以下农资产品:

1、未经国家登记批准或审定的农资产品;

2、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的产品;

3、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;

4、假冒产品和劣质产品;

5、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产品;

6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;

7、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;

8、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产品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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